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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出口应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如何处理

来源:宁波国税       添加日期:2014年09月10日

  问:出口企业出口应退(免)税货物劳务及服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在纳税申报时如何处理?
  答:外贸企业取得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办理认证后,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和第28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中。
  生产企业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对于产生的应退税额,填报在下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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