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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大理石、花岗石资源税税额由6元调整到10元
来源:财会信报 添加日期:2014年08月19日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下发《关于调整大理石、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鲁财税[2014]1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大理石、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进行了调整。
《通知》明确,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大理石、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现行6元/立方米调整为10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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