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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交流

关联企业的广告宣传费能否分摊扣除?

添加日期:2014年08月04日

  问:元旦期间我公司的特许加盟商(独立法人)推出商品让利促销活动,加盟商要求活动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由我公司承担一半并已签订分摊协议。公司分摊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因此,加盟商与食品厂是关联企业,对加盟商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分摊协议归集至食品厂的部分,在总体扣除限额不超出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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