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全国  客服:400-139-4131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资料下载 各地办税 北京国税 北京地税 税收专题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税务交流

税务交流

企业转让不动产收取的违约金应如何计税?

添加日期:2014年07月11日

  问:我单位转让一处不动产,由于对方逾期付款支付我方30000元违约金,此项收入应如何计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因此,该企业转让不动产收取的违约金,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征营业税,应交营业税30000*5%=1500(元),城市建设维护税1500*7%=105(元),教育费附加1500*3%=45(元),地方教育附加1500*2%=30(元)。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业务咨询: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353059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