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交流
土地使用权抵债是否还须缴税?
来源:中国税网 添加日期:2014年05月27日
问:我公司一下属子公司A(独立法人单位)目前出现如下问题:A公司欠B公司1500万元,经法院判决,A公司所属一块商业地块约5亩,作价1500万元抵给了B公司。请问,A公司还须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吗?
答:A公司用商业地块(土地使用权为无形资产)抵偿债务,属于有偿转让行为,要缴营业税及相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土地增值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同时需要注意,转让时签订的转让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