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交流
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是否需要缴纳缴营业税和所得税
添加日期:2014年04月11日
问:营业税:按现行营业税条例,无偿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根据以上规定是否可以认定为关联企业间资金无偿占用不涉及到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的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原则上不做调整,但具体执行时可能税务机关并不采用此条款。因此,具体事例还要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