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交流
销售旧固定资产为何要交增值税?(上)
添加日期:2014年04月02日
前几天,许亮带着小左到一家公司进行审计。到了这家公司后,许亮按照审计工作程序,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各种报表、账簿和资料,小左则开始翻看会计凭证。
当小左翻到第三本凭证时,发现了这样一项业务:该公司出售了一辆小型客车,原值18万元,已提折旧12万元,净值6万元。二手车市场开出的发票为万元。会计所做的分录为:借:固定资产清理 6万元; 借:累计折旧 12万元;贷:固定资产 18万元;借:银行存款8万元;贷:固定资产清理 8万元;借:固定资产清理2万元;贷:营业外收入2万元。
小左对销售旧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比较生疏,她看了半天凭证,也看不出分录有什么错误,但又觉得缺了一点什么。于是,她将这张凭证拿给许亮看。许亮认真看了一遍说:“这张凭证是有一点问题,就是因为没有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我基本判断该公司出售这辆汽车时,并没有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当他们将这个问题向这家公司的财务经理提出后,这个头发已经斑白了的老会计本来就对两个年轻人有些看不起。现在听到许亮说账目出了问题,老会计显然有点挂不住了。
老会计:我干会计已经三十多年了,从来没有听说过卖旧固定资产还要交增值税的事情。我们公司前几年也曾经卖过旧汽车,为什么税务局没让我交增值税呢?你们既然认定我要交税,就请拿出文件规定来说服我。
许亮一时也不知道出售旧固定资产需要交纳增值税的文件出在哪一年,就答应回去好好查一查,再给老会计一个答复。
第二天回到所里以后,许亮将他们遇到的这个问题告诉了李老师。
李老师: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要交纳增值税问题,由于一般企业涉及这方面的业务不多,所以他们对这项政策不太熟悉还是可以理解的。当他们产生疑问时,我们必须拿出文件来才能够说服他们。
小左:看来不仅我们年轻人需要学习,一些资深老会计也要学习。您现在就给我们介绍一下销售旧固定资产需要交纳增值税这方面的规定吧?
李老师: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在2008年以前,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确实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在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通知》称,经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过,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才行。
小左:据我所知,我国征收增值税是从1994年开始的。当时购买和销售固定资产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为什么到了2009年,才开始对销售旧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呢?
李老师:从税法原理上来看,固定资产也属于货物范畴,因此销售固定资产应该与其他货物一起纳税。但是,由于2009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购进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相当于企业已经负担了该项增值税。如果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再征税,就会形成重复纳税,因此除销售价格高于购买原价的固定资产以外,一般都给予免税政策。而2009年以后,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同一般货物一样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销售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当然需要交纳增值税了。
小左:我知道了,这项政策出台的原则就是:凡是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销售时就要按照一定的税率征税。您再把这项政策的具体规定详细说一下吧。
李老师: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区分情形征收增值税。第一种情况: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第二种情况: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抵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第三种情况:2008年12月31日前纳入扩抵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扩抵试点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