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交流
政策性搬迁操作不当将会产生哪些涉税风险?
添加日期:2014年03月10日
问:为了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先后下发了《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和《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一些企业未能准确把握其中的有关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由此给企业带来了哪些涉税风险呢?
答:目前,企业搬迁主要分为政策性搬迁、自行搬迁和商业性搬迁,企业政策性搬迁相对于自行搬迁和商业性搬迁来说更有利,一是可以在清算所得税时减少当期搬迁收入,对企业占用资金更有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的规定, 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其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这样一方面减少了企业的搬迁清算所得,另一方面减少了折旧或摊销的计税基础,虽然从长远来看可能不影响所得税的税负,但是由此产生的时间性差异等同于延迟了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对企业占用资金更有利。二是能够推迟弥补亏损的期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公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凡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这样就可以为企业赢得有效的弥补亏损时间,避免由于搬迁停产期间无盈利弥补前期亏损而造成失去弥补亏损的机会,从而避免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三是对搬迁所得可以延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公告第十五条的规定,如果企业发生搬迁所得,就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这也等于是延迟申报搬迁所得,这样对企业占用、运转资金还是有利。
因此,对于符合税法规定的政策性搬迁范围的企业,一定要准确把握政策性搬迁的各项规定,规范操作政策性搬迁的有关涉税事宜,以便充分享受政策性搬迁给予的各项优惠。
企业在政策性搬迁中涉及的主要风险如下:
忽视政策性搬迁范围,错过享受政策性搬迁的优惠政策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也就是说,企业政策性搬迁是由于企业外部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动造成的搬迁,而不是企业由于自身生产经营需要造成的主动搬迁。政策性搬迁的范围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企业应当认真对照政策性搬迁的范围,对符合规定范围的搬迁,要按照规定程序积极申报,避免由于忽视政策性搬迁的范围,而错过享受政策性搬迁的优惠。一些搬迁企业就是由于缺乏对政策性搬迁重要性的认识,对原本应该属于政策性的搬迁,没有对照政策性搬迁的范围积极申报有关事项,结果被按照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对待,最终失去了政策性搬迁的优惠,这对企业是很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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