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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政策规定及税务处理

添加日期:2014年02月27日

  2013年刚刚过去,对企业来说,如何正确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也是大事一桩。前不久,某企业财务人员来电话咨询,说是该企业在2013年年底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申报的资产损失将主要是投资损失,该企业投资三家控股子公司按照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损失是否可以扣除?如果可以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国税部门的审批?
  这一问题经常会有企业财务人员咨询。股权投资损失一般可分为股权持有损失和股权处置损失。那么,股权投资损失是否都可以在税前扣除?税务上又如何处理呢?这几天,我查阅了相关政策并结合实务对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政策进行解析,一来解答上述企业财务人员的问题,二来以期对以后碰到此类问题的财务人员有所帮助。

  一、股权处置损失的政策规定及税务处理
  股权处置损失是企业因收回、转让、处置清算股权投资的收入减去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是指投资方对所持有的被投资方的股权进行处置所形成的损失。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转让财产收入为所得税应税收入。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又继续补充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收入为应税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成本在股权持有期间不得扣除,只有在股权转让或处置时方能扣除。这是《企业所得税法》对股权转让所得税业务的一般性规定。
  如果投资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没有取得收益,而发生股权转让损失,投资方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进一步对税法准予扣除的损失范围进行具体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根据上述规定,这里的财产转让损失应该包括股权转让损失。因为顾名思义,转让财产损失,是指企业转让财产的所得,不足以全部抵免企业因获得该项财产而发生的对价支出,两者之间的差额就属于企业的转让财产损失。因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收入包括股权转让收入,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因此,财产转让损失自然也包括股权转让损失。因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股权处置损失是允许进行税前扣除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有关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因此,企业发生的股权处置损失可以作为企业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进行一次性扣除。比如,甲企业将持有的乙公司股权转让给丙公司的行为,是该企业的股权处置行为,如果该项股权处置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为300万元,那么这300万元作为股权处置损失可以在损失发生的当期确认扣除。

  二、股权持有损失的政策规定及税务处理
  股权持有损失是指投资方在股权持有期间,由于被投资方企业状况恶化所形成的损失。
  (一)五类股权投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对于企业股权持有期间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符合以下五类情形之一的股权持有期间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即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可见,投资方在股权持有期间,由于被投资方发生了财税〔2009〕57号文规定的五类情形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损失发生当期确认扣除。
  (二)股权投资资产减值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指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因此,根据上述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除上述五类情形的股权投资损失外,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所核算的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比如,甲企业2012年年初以200万元现金投资入股某上市公司,2012年年底,由于该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导致甲企业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甲企业据此计提资产减值损失50万元并计入当期损益。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该项资产减值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申报时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三)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当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净亏损,投资方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分担的份额,在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当期投资损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因此,除非符合财税〔2009〕57号文规定的五种情形,否则,按照税法规定,对被投资企业正常经营期间的发生的经营亏损按照权益法计算的股权投资损失是不能在税前进行扣除的。据此,上述来电话咨询的这家投资企业对三家子公司正常经营的亏损按照权益法分配的投资损失不能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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