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全国  客服:400-139-4131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资料下载 各地办税 北京国税 北京地税 税收专题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

技术转让:享受所得税优惠应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中国税务报       添加日期:2014年06月09日

  优惠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和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以下简称212号文件)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2号)和212号文件,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报送资料
  212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其中,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业务咨询: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354809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