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小微企业再次迎来所得税优惠政策(中)
来源:财会信报 添加日期:2014年05月14日
许亮: 根据税法规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也可以称为减低税率政策。不过,就在前几年,国家连续两次出台有关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第一次是对在2010年度和2011年度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执行减低税率政策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也称为减半征税政策,但时间均为一年,优惠期限较短。第二次是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四年。
王春风:我们企业的利润一直保持在10万元左右,看起来是无法享受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了。
许亮:你不要灰心,我现在就告诉你一个好消息。就在前几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上述优惠政策适当延长执行期限,从2014年1月1日截至2016年12月31日。
王春风:这个消息对我们这样的小微企业来说,真是太好了。但我有一个问题还不太清楚,由于我们企业不大,会计核算又不太健全,税务机关对我们采取的是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据我所知,像我们这种征税方式以前是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不知这次我们是否可以享受到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许亮:企业所得税征收分为查账征收方式和核定征收方式两种,而核定征收方式中又包括定率和定额两种方式,对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公告》中的相关规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对于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考虑到此类企业规模小、核算不完整,税务机关一般采取简便的征收办法,年度终了后也不进行汇算清缴。因此,对这类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将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调整核定税额的办法,直接给予享受优惠政策。
王春风:前几年,我公司曾经卖了一辆旧汽车,我们会计对我说,企业如果销售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应按4%交纳增值税,但按政策也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我听了以后当时很高兴,结果到税务局一问,这项优惠政策不假,但真正批下来却很麻烦。企业需要书面申请报告以及《纳税人减免税审批表》、销售固定资产清单、固定资产购入和出售时的发票及复印件等。我当时听得头都大了,一算账,反正也差不了一、两千块钱。我干脆就叫会计放弃了此项优惠政策,后来按全额缴了税。你说这次我们小微企业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手续麻烦不麻烦呢?
许亮:你说的这种情况确实存在,但销售旧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优惠政策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性质是不一样的。为了防止一些纳税户投机取巧,钻优惠政策的空子来骗取国家税款,在以前年度,税务机关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确实采取的是审批管理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时,需提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优惠政策。但正是这种管理模式,使一些企业觉得麻烦,干脆自动放弃享受优惠政策的权利。为改变这一状况,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充分享受到这项优惠政策,本次,税务总局决定对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由原来的审批方式,改为备案方式。具体程序就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己计算享受优惠的金额,并不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年度终了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企业需要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王春风:不用事先经税务机关审批,只需要进行一下备案,这样可以减轻我们企业不少麻烦。税务机关既然这样信任我们,我还是有些不踏实。比如,我们企业有时收入和支出不稳定,年终算账利润也许达不到10万,这当然没问题,但如果生意好了,利润也许还会超过10万,那我该按什么税率来预缴企业所得税呢?
许亮:这点请你放心,根据《公告》第三条规定:(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王春风:那对于我们这些核定征收的企业来说呢?
许亮:对于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