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
2014年5月办税日历及时完成所得税年度申报
来源:中国税网 添加日期:2014年04月30日
注:具体纳税申报时间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此表仅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及时完成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因此,请相关纳税人在5月31日前及时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完成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另外,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前准备完毕该年度的同期资料,并在税务机关要求提交之日起20日内提交。因不可抗力无法按其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20内提供。
5月起实施的新政策:
15个涉税文书报表取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1号),自5月1日起,取消《税务登记验证申请表》等15个纳税人填报使用类涉税文书报表。
关注相关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公告》的解读
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自5月1日起,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手续、专用发票审批手续、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红字专用发票办理手续等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
关注相关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办法共13章70条,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
河南:《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自5月1日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施行,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广东: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有法可依
自5月1日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施行,旨在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维护广大参保缴费人的合法权益。
海南:自5月1日起政策性减免税实行先办后审
自5月1日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办法规定,海南省税收减免的办理方式分为先办后审和先审后办。先办后审事项主要为政策性减免,指配合国家有关政策所给予的减税免税;先审后办事项主要为困难性减免,指对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纳税有困难而给予的减税免税。
乌鲁木齐:国税系统统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自5月1日起,乌鲁木齐市正式施行《乌鲁木齐市国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与之配套的《乌鲁木齐市国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统一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行政处罚处罚裁量标准,为规范和控制税务行政处罚立下了一把标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