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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

契税申报

添加日期:2014年02月20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税率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市契税的适用税率为3%。

  计税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纳税申报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 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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