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
典当行财务报表审计风险及其防范(下)
来源:财会信报 添加日期:2014年06月18日
(六)选择适当的审计程序。
典当行审计首先必须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将典当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科目转换为《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会计科目,避免会计核算不准确以及财务报表列报风险。
其次是执行项目审计。执行项目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货币资金审计。典当行必须保持足够的资金需要量,现金盘点工作量特别大,注册会计师应通过现金盘点检查有无白条抵库、挪用、短款等现象;银行存款审计应重点检查有无定期存款、冻结存款及存出投资款;对于典当行账面余额大而银行对账单余额小的情况需特别注意,应检查是否有无人为操作套取典当行资金的行为;对于大额资金支出,应检查资金去向及款项性质,检查有无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发放“空当”贷款等情况。
(2)贷款审计。贷款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将典当业务登记簿与贷款明细账对照,检查典当业务是否在账面得到反映以及每笔贷款业务是否登记。二是对照贷款明细账,抽查大宗贷款业务是否具有交易的实质,检查典当合同、当票以及收付款记录,检查有无办理抵押(或质押)、公证手续,抵押物所有权及处分权是否明晰、质押票据是否有瑕疵,是否存在减免抵押、质押条件,发放信用贷款、人情贷款、“空当”贷款等情况。三是检查贷款明细账,检查贷款业务的构成,比如,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50%。四是检查贷款明细账中的大额客户,贷款金额是否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25%。尤其要检查有无对股东的典当业务,典当余额是否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五是对照典当合同、当票,检查贷款明细账的客户贷款期限,有无逾期贷款,赎当是否超过期限,续当是否办理手续、填制续当凭证。六是检查明细账中的逾期贷款,如既未赎当也未续当,是否将抵押物转为绝当物品。七是检查典当行是否在年终对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地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转为绝当物品时是否转销其计提的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3)应收账款(综合费)、应收利息和应付账款(预收综合费)审计。对于该项审计,应检查当票标注的综合费费率及利率,是否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率,是否存在过高或偏低的情况。如过高,是否存在将综合费与利息混合,变相预扣利息的情况,;如偏低,是否存在回扣、佣金,发放人情贷款等情况。检查典当行是否按照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年末余额,计提坏账准备金,绝当时是否转销坏账准备。
(4)营业收入和利息收入审计。该项审计应检查典当行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各期收入,预收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综合费是否在整个典当期间分摊确认收入;检查是否存在当户已赎当但只按已收到款项确认综合费和利息收入的情况。
(5)存货(绝当物品)、其他业务收入(绝当物品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绝当物品销售成本)审计。该项审计应检查绝当物品明细账与典当业务登记簿及贷款绝当业务的抵押物品是否核对相符,有无活当抵押品记入了存货;检查有无长期挂账的绝当物品,是否存在卖不出去的绝当物品,是否存在诉讼;索取绝当物品处理清单,检查绝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是否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在绝当物品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中选取若干张出库单与销货发票或拍卖记录核对,绝当物品是否已变卖;变卖拍卖绝当物品是否同时结转其他业务支出(绝当物品销售成本)。
(6)其他应收款审计。该项审计应检查典当行其他应收款余额是否过大,如果过大,应检查是否存在挪用、转移典当资金的情况,或者是否存在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投资的情况。
现实中,大量民间资本寻找出路,一些无资金但想创业的人希望投资公司能够给垫资验资,有的典当行资金充足时,也加入到垫资中来,表现在账面就是虚构典当业务,虚挂其他应收款,转移资金,利息收入不入账等。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检查其他应收款资金去向,检查交易的实质,对短期内转出又收回的尤其注意,是否存在垫资验资,利息收入是否入账;同时结合抵押物检查是否存在出租当物,绝当物品变卖拍卖损失有无收回的可能,如无可能,应取得有关法院判决、工商注销当户营业执照等证据予以核销坏账。
(7)其他应付款审计。典当行有时由于资金不足,会向股东或关联方借款,甚至向职工集资,这是变相吸收存款的行为,利息支出不入账,对此,审计人员应检查其他应付款余额是否过大,通过收款凭证检查资金来源渠道是否合规,向股东或关联方借款是否有股东会决议,向职工集资是否有借款协议;结合检查绝当物品销售审计,检查应退还当户的绝当溢价是否长期挂账,有无无法退还的绝当溢价未转收入。
(七)选择恰当的披露方式
财政部发布的《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应披露贷款和垫款的构成情况;各类逾期贷款按逾期天数应明细列示;披露绝当物品的金额(包括绝当涉及的贷款以及应收未收的利息和综合费用)和典当业务利息收入。
最后,笔者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典当行的审计需要参考《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但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主要依据是《审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审查典当行编制的财务报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是否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典当行的财务状态和经营成果。换句话说,注册会计师主要是对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公允发表审计意见,不是对合法性、合规性审计,也不是经营管理审计,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评价仅限于对财务报表金额有直接影响的内部控制制度,对财务报表没有直接影响的其他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不需对被审计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具体说来,典当行对外投资是否合规;职工集资是否合法;典当业务是否依赖某一行业或某一当户、是否符合规定比率等,注册会计师只需如实披露,是否违法违规取决于报表使用者的职业判断;利率及综合费率只要签订典当合同、开具当票,在账面如实反映,就是真实的,是否超过规定范围,也取决于报表使用者的职业判断;至于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不入账以及账外收入、账外利息支出,除非取得借款合同显示有明确的审计证据,否则,注册会计师没有专门查找未入账项目的义务。而诸如,推迟综合费收入的实现;将绝当物品销售收入挂于其他应付款;将利息支出记入绝当物品销售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虚挂贷款,未将逾期贷款抵押物转为绝当物品,未转销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以及未计提坏账准备,则属于重大会计差错,需要进行审计调整或披露。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