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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交流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如何纳税?

添加日期:2013年06月26日

问: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财税[2013]37号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第四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地点为:…()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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