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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企业投资基础设施可享受减免税收

添加日期:2013年08月02日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免税基础设施包括什么?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项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8]116号文件规定,能够享受优惠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范围采取列举的办法,明确规定了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7大类共18个项目为享受优惠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按何标准减免税收?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虽属于列举项目但也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在从事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经营中,还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所得的,账务核算时应将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与不在《目录》范围内所得分开核算,对确实难以分清的费用,可以按照项目收入比例在免税所得和应税所得间进行合理分摊,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建议凡涉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优惠政策的单个项目,企业应将资金封闭运行管理,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案例

20085月,金海岸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投资24亿元,从事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50MW风力发电新建项目金海岸风力发电场一期工程,同时组建了一条风力发电机组生产线。20096月,风力发电机组生产线投产达效。20102月,风力发电项目并网发电,当年取得电力销售收入12亿元,风力发电机销售收入8890万元,实现账面利润1160万元,其中电力销售利润940万元、风力发电机销售利润220万元,公司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其他各项财务核算指标均按照规定计算提取。该公司2010年企业所得税核算分析如下: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认定。该公司投资经营的风力发电工程是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风力发电新建项目,属于税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按照规定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享受免减征所得税起始年度的确定。20102月,风力发电项目并网发电并取得电力销售收入,因此,2010年为“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该公司自2010年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即2010-2012年免征风力发电投资经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2013-2015年减半征收风力发电投资经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

2010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通过主表第19行“减、免税项目所得”反映的,也就是说,属于企业利润总额的抵减部分,“三免”期间按照上述投资经营项目所得全额填报,“三减半”期间按照上述投资经营项目所得的一半金额填报,则该公司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20万元(1160-940),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5万元(220×25%)

风力发电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直接从企业当年利润总额中抵减,当年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235万元(940×25%) 

增值税

目前,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适用《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规定,其中部分条款是针对石油行业的税收优惠,如第九条规定,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接受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可凭劳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

不过,在实际生产经营中受各种因素影响,与企业合作的外协作业单位95%以上是非油气田企业,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建议企业选用外协单位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优先选用油气田企业(如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所属企业),为享受这一税收优惠创造条件。

 

资源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征或减征油气田企业的资源税:

●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为便于征管,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的纳税人,按确定的综合减征率及实际征收率计征资源税。

 

企业所得税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第一类第六条“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所规定的内容,西部油田企业完全符合西部大开发中,有关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规定。

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国税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四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发生的下列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购置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自20081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就此,建议企业做好以下几方面:

●机动、环保、计划、生产等部门,每年在制定专用设备采购计划时,要充分考虑这一税收优惠带来的好处,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尽可能选用《目录》中的设备。

●由安全、机动部门负责对企业当年购买的符合《目录》的设备进行统计,把结果交给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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