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随军家属新开办的企业从事应税服务,是否有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添加日期:2013年05月10日
问:随军家属新开办的企业,从事应税服务,是否有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十)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
因此,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可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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