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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节能环保项目的企业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添加日期:2013年05月10日

问:从事节能环保项目的企业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从事节能环保项目的企业可以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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