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使用不同税率的A、B两个公司合并,合并后的公司能否继续适用优惠税率?
添加日期:2013年04月23日
问: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的A、B两个公司合并,合并后的公司能否继续适用优惠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九条规定,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因此,合并后的公司符合上述规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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