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交流
非独立核算机构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添加日期:2014年02月26日
在日常的税收征管中,经常遇到非独立核算机构和无照户询问是否办理税务登记的问题,对这个问题,应当按照下列文件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一条规定,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除国家机关、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纳税人都应当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因此,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因此,无照户纳税人也应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