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交流
“营改增”后,出口货物中的运费能否抵扣
添加日期:2014年02月20日
盛晖公司是一家生产灯具的外商投资企业,产品销往欧美国家,出口产品一般采用CIF价(报关单的价格包含运费和保费)。“营改增”后,该公司收到的运费发票有两种,一种是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种是货运代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取得的这两种运输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如果能够抵扣,CIF价中的运输费用如何扣除呢?
第一种情况:对于国际运输服务,运输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错误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第一条的规定,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规定,试点地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运输公司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出口企业就不能抵扣。
第二种情况:货代公司代垫国际运费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存在可以抵扣和不能抵扣两种观点,笔者倾向于以下第一种观点。
1.取得的货代公司代垫运费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第一条的规定,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所以,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服务是零税率。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事实上,运输公司从事国际货运一般是不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代公司开具的代垫运费的发票,一般采用差额征收营业税,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从申报角度来看,如果可以抵扣,会导致出口退税申报数据和财务账上确认的出口收入不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例,盛晖公司2012年10月出口一批灯具,报关单上显示CIF价为10000美元,其中运费100美元,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为6.30,运费取得货代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594.34元,税额为35.66元)。
如果该货代发票可以抵扣,公司作如下会计处理:
(1)借:其他应付款 594.3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5.66
贷:银行存款 630。
(2)借:应收账款 6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2405.66
其他应付款 593.34。
从以上分录可以看出,公司账上确认的出口收入是62405.66元。在出口退税申报时,由于应按FOB价申报,公司在出口退税申报表只能列支(10000-100)×6.3=62370(元)。
那么,申报表上数据就会与会计账簿上的数据不符。从这个角度来说,也是不应该抵扣进项税额的。
2.从货代公司取得的运输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给予抵扣。
原因是很多货代公司无法区分运输费用和港杂费用,所以笼统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第十条进一步解释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根据规定,货代公司从事的国际货运同样属于增值税的范畴,同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从这个角度来说,货代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能够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