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交流
投资企业无收入年度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添加日期:2014年02月12日
一、投资企业无收入年度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问:我公司属投资性质的企业,本年度我公司没有任何收入,我公司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中业务招待费的相关规定执行?
答:《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中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这里强调的筹办期间,贵企业如不属于筹办期间,不可按此规定执行。
二、员工的误餐费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员工的误餐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税字〔1995〕82号、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满足上述条件的(当然,肯定不是人人有份的),是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即对属于企业员工人人有份、福利性质的误餐费要征税,对符合规定发放的误餐补助不征税。
三、企业发生的跨年度的广告费如何扣除
问:请问我们企业发生的跨年度的广告费如何扣除?
答:跨年度的广告费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扣除,属于当期的费用应在当期扣除,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收到也不得在当期扣除。即按合同中规定的广告期间,如2011至2013发布相应的广告宣传,就应2011年至2013年期间进行所得税扣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同时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跨年度的广告费除按权责发生制扣除外,超过税收标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