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交流
商贸企业转生产企业 设备进项税何时抵扣
添加日期:2013年12月02日
问:我公司是一家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准备转为生产企业,变更期间,所购进生产设备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如可抵扣,应在什么时候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贵公司只要按照以上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即可按照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的时间申报认证、抵扣税款。设备何时投入使用与何时抵扣税款没有必然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