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交流
电商收取快递费按价外费用处理
添加日期:2013年09月29日
问:电子商务企业从事网络销售业务,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客户在支付货物价款的同时,有一笔发货地至客户所在地的快递费用,在每个客户订单时,可以明确计算货物价款及快递费用金额。如某客户订单总金额100元,需从安徽快递至北京,可核算快递费用15元,该笔运费由我公司收取,并支付给快递公司。以上快递费用收取及支付,在税务核算时,是否可以认定为“代收代付运费”进行账务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等,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因此,电子商务企业销售货物时,向购买方代收的快递费用,无论会计如何核算,均应按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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