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全国  客服:400-139-4131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资料下载 各地办税 北京国税 北京地税 税收专题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税务交流

税务交流

出差发生的餐费支出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添加日期:2013年09月10日

问:我公司是勘察设计企业,经常要到县区进行外业测量,中午无法回单位就餐,在饭店吃饭取得餐费发票,但实际不属于业务招待,我可否在福利费中列支,如果列支还需要其他证据吗?还有工地监理自己开火做饭,每天25元标准,自制凭证可否在福利费中列支?


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应具体区分是出差发生的误餐补助还是满足职工共同需要的集体生活如食堂补助支出。如为出差发生的误餐补助,你公司应区分出差地点的不同,以及是否住宿,确定误餐补贴或补助的标准,凭出差相关的真实合规凭据,税前允许据实扣除。伙食补助费不需要发票,但该费用的扣除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差旅费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不能如实提供的将不允许税前扣除。如为食堂补助支出,属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应凭能够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在不超过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内扣除。如果用来联系业务招待客户,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视作业务招待费支出,与企业发生的其他业务招待费合并计算,按照规定标准限额税前扣除。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业务咨询: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352638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