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交流
向股东分配利润何时扣缴个人所得税?
添加日期:2013年08月22日
问: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投资比例分配的未付股利,是在分配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在实际支付给股东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法规依据是什么?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
因此,公司应在向个人支付个人股利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公司将应付个人股利通过公司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个人有权随时提取的,在分配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