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小微企业免交的增值税应作营业外收入入账
添加日期:2014年01月08日
近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小微企业达到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为当期营业外收入。
《通知》明确,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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