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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处理

“营改增”后销项额的会计处理

添加日期:2013年09月27日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会计处理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视同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服务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案例5201212月,安徽省某运输公司为单位高层甲无偿提供搬家运输服务,该公司2012年提供同类服务的平均收费为555/次。根据相关规定,此次运输服务应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额为55[555÷(1+11%)×11%]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555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5

 

特殊销售与应税服务业务的会计处理

()赠送服务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参照税法,企业通过买一赠一、随货赠送的行为不视同无偿赠送服务,销售价值已内含赠品价值,可以不单独核算赠品的销项税额。应税服务提供方以主服务的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同时计算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时需要以主服务和赠送服务的总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相关成本科目。

【案例6】广州市某软件公司为“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21日该公司向A公司提供软件维护服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不含税价款为10 000元,增值税额为600元,并约定赠送当月的软件咨询服务,不再另外收费。经财务部门核算,软件维护服务的人工成本为4 000元,软件咨询服务的人工成本为2 000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A公司 10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6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 000

贷:劳务成本——维护 4 000

——咨询2 000

【提醒】买一赠一、随货赠送的行为不是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时以一项服务的价款作为收入,而以两项服务的价格计入成本。

()混合销售行为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既涉及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非应税劳务的一项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或主营试点改革后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上,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收账款”等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账户。

【案例7】天津市某建筑开发企业于12月向B房地产商提供某楼盘的建筑施工服务,施工前该企业例行进行了地形勘探勘察工作,施工服务收费1 000 000元,勘察工作收费30 000元。由于该建筑开发企业主营建筑安装服务,在此次楼盘建筑工程中,视为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额为30 000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 03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其他业务收入30 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0 9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0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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