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全国  客服:400-139-4131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资料下载 各地办税 北京国税 北京地税 税收专题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纳税处理

纳税处理

销售自产农产品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购买方是否可以用于进项抵扣

添加日期:2013年05月07日

问:我单位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普通发票给购买方,请问若根据财税〔201275号的规定,我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购买方是否可以用于进项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规定,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免税农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开具的普通发票仍然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贵公司作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购买方,购买方可以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业务咨询: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354641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