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销售自产农产品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购买方是否可以用于进项抵扣
添加日期:2013年05月07日
问:我单位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普通发票给购买方,请问若根据财税〔2012〕75号的规定,我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购买方是否可以用于进项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免税农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开具的普通发票仍然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贵公司作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购买方,购买方可以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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