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为促销将商品陈放于超市付的陈列费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添加日期:2013年04月25日
问:请问为了促销商品,将商品堆列造型陈放于超市,支付给超市的陈列费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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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5. 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因此,将商品堆列造型陈放于超市,支付给超市的陈列费属于营改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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