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签订合同时企业应如何处理涉税条款
来源:中国会计报 添加日期:2013年01月30日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关注合同中的涉税条款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损失。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重点关注的涉税条款主要有:
价格条款
在价格条款中要注意以下方面:
(1)价格是否包含税金。
(2)合同收付款除合同订明价款以外,是否包括其他款项,如包括其他款项则应送财务部门审核。
(3)适当利用模糊金额。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比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规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其实现利润多少分成;又如,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照实际的金额计税,补贴印花。纳税人可以利用这一规定延缓税款的缴纳时间,即在签订数额较大的合同时,即使能够明确合同金额,也有意使合同所载金额不最终确定,以达到暂时少缴印花税税款的目的。
例如,某设备租赁公司欲和某生产企业签订一租赁合同。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规定年租金为365万元,则两企业均应缴印花税为3 650元。
如果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只规定每天的租金为1万元,而不确定租赁合同的执行时限,则根据上述规定,两企业只须各自先缴纳5元印花税,余下部分等到最终结算时才缴纳。这样,企业通过延缓纳税,获得了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
结算方式条款
在结算方式条款中要注意以下方面:
(1)是否明确了收付款的方式;
(2)赊销合同是否有明确的赊销时间段或者赊销的天数;
(3)分期收款合同是否有明确的付款期和每次付款金额或者百分比;
(4)按进度付款的合同是否明确了确定进度的方法。
交易双方采取的结算方式不同,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不同。
若想获得结算方式上的税收利益,必须将结算方式体现在合同中。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在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企业要做好签约前的准备工作,明确合同条款,尤其是要明确结算方式以及准确的收款时间,这样不仅可以获得税收利益,而且可以加强对购买方的监督。企业应组织有经验的、与销售有关(财务部门)的人员参与合同谈判。在谈判过程中,应加强履约管理,实时监测购买方的生产经营状况及现金流转情况,做到对购买方的情况了如指掌,避免陷入被动的催收货款的状态。如果对方生产经营出现问题,应及时利用代位权或请求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等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在履行合同后,应加强后合同管理,比如,建立与购买方的长期联系、履行后合同义务等。
如果企业有相应的资源,可以成立法律委员会(或小组),逐条审议合同条款,以使合同更有利于己方。比如,将预收的一部分货款改为定金方式,这样可以加大购买方的违约责任,从而有利于货款的收回;在求得采购方谅解的基础上,采用货款不到不开发票,达到推迟纳税的目的;在购销合同中,注明按付款额开具销售额,余款作为借款;在销售合同中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以此确保企业的利益,尤其当企业无法按合同收回货款时,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不仅可以避免税款的损失,而且可以保护销售方的利益。
发票条款
在发票条款中要注意以下方面:
(1)是否明确了对方有按税务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
(2)是否明确了在取得对方提供的发票以后才能支付款项(预付款合同除外)。
税务责任条款
在税务责任条款中,要注明:由于对方提供的票据不符合规定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由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涉税条款
一般合同中的涉税条款还应注意以下方面:
(1)是否包括了销售和服务两项内容。
(2)是否包括了适用不同税率的服务。
(3)是否包括了非现金结算支付的方式。
如果包括不同的经济事项,应当分开核算,签两张合同。
依据印花税的相关规定,同一张凭证,因记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例如,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承揽收入的金额,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纳税”两项税额的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不计税贴花。根据该项规定,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如果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则应该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和原材料金额,同时在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应该尽可能压缩加工费金额,增加原材料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