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详解增值税优惠热点问题
来源:经济日报客户端 添加日期:2020年04月08日
疫情期间,国家出台了助力企业的多项增值税优惠。4月7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播出的“税务讲堂·你来问我来答”节目中,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详解了疫情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热点问题。
1.我公司不是个体工商户,但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可以享受刚刚出台的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也就是今年财税字13号公告)规定,自今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13号公告明确适用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非企业性单位等纳税人。
2.我公司是江苏省扬州市一家药品经销企业,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今年1月和2月含税销售额分别为10万元、15万元,假设3月份销售额为15万元,全部是药品销售收入,相关业务不开具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如何计算缴纳一季度的增值税?
答:今年财税字13号公告规定,自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2019年财税字文件13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税务总局公告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今年税务总局5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你公司是江苏省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今年1-3月取得的销售收入合计已超过30万元,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1-2月销售收入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今年3月份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3.我单位是一家建筑企业,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参与改建方舱医院,无偿提供了建筑设计、建筑施工等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需视同销售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你单位在抗击疫情过程中为改建方舱医院无偿提供的建筑设计、建筑施工等服务,属于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因此不视同销售,不用缴纳增值税。
4.我公司是一家防护用品生产企业,近期工信部办公厅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第一批)》中就有我公司。请问,可以凭这个文件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今年财税字8号公告)的规定,经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工信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公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即今年工信厅33号通知)里的名单,是适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规定的资金支持政策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不是适用8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因此,33号通知不能作为你公司申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的政策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你公司被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而且确实符合“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生产企业”这一条件,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适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如果不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仍可以对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条件,看看是否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5.我公司是一家湖北的旅游客运公司,根据政府的调配安排,在外省医护人员援鄂期间,负责在住宿地和定点医院之间接送医护人员。请问,本地卫健部门为此向我公司支付的运输收入,能否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今年财税字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执行。
你公司点对点接送医护人员取得的运输收入,属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我公司不是个体工商户,但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可以享受刚刚出台的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也就是今年财税字13号公告)规定,自今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13号公告明确适用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非企业性单位等纳税人。
2.我公司是江苏省扬州市一家药品经销企业,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今年1月和2月含税销售额分别为10万元、15万元,假设3月份销售额为15万元,全部是药品销售收入,相关业务不开具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如何计算缴纳一季度的增值税?
答:今年财税字13号公告规定,自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2019年财税字文件13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税务总局公告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今年税务总局5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你公司是江苏省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今年1-3月取得的销售收入合计已超过30万元,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1-2月销售收入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今年3月份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3.我单位是一家建筑企业,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参与改建方舱医院,无偿提供了建筑设计、建筑施工等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需视同销售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你单位在抗击疫情过程中为改建方舱医院无偿提供的建筑设计、建筑施工等服务,属于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因此不视同销售,不用缴纳增值税。
4.我公司是一家防护用品生产企业,近期工信部办公厅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第一批)》中就有我公司。请问,可以凭这个文件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今年财税字8号公告)的规定,经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工信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公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即今年工信厅33号通知)里的名单,是适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规定的资金支持政策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不是适用8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因此,33号通知不能作为你公司申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的政策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你公司被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而且确实符合“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生产企业”这一条件,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适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如果不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仍可以对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条件,看看是否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5.我公司是一家湖北的旅游客运公司,根据政府的调配安排,在外省医护人员援鄂期间,负责在住宿地和定点医院之间接送医护人员。请问,本地卫健部门为此向我公司支付的运输收入,能否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今年财税字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执行。
你公司点对点接送医护人员取得的运输收入,属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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