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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跨境电商在综合试验区内核定征收可享受两类税收优惠

来源:证券日报       添加日期:2019年11月14日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根据《公告》,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主要可以享受两类优惠政策:一是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是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相关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对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口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无票免税”政策)。税务总局制发《公告》,进一步明确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在核定征收条件方面,《公告》规定,跨境电商企业通过商务平台出口货物,是近几年发展的新业态。为鼓励跨境电商发展,针对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货物无法取得进货发票的实际情况,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文件,跨境电商企业符合规定条件,可以试行“无票免税”政策。对于这些企业,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可以试行采取核定方式征收。
  在核定征收方式方面,《公告》提出,由于跨境电商企业可以准确核算收入,为简化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操作,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统一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考虑到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货物的采购、销售,主要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不同地区之间差异较小,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出口业务发展,综试区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的应税所得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即统一按照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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