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题
劳务费是否可以用内部凭证做为税前扣除凭证?
添加日期:2019年07月15日
问题 : 我单位临聘的炊事员,每月按2000左右支付的劳务费是否可以凭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 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据此,企业临聘炊事员为本单位提供服务取得工资 ,不征收增值税。由此,以工资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 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据此,企业临聘炊事员为本单位提供服务取得工资 ,不征收增值税。由此,以工资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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