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交流
个人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如何交?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添加日期:2018年08月02日
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产品技术含量的不断增加,实现高新技术转化、促进技术创新是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技术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和核心竞争力之一。科技型企业中的技术负责人往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权,甚至就是企业的创始人。作为高新技术转化的重要手段——“技术入股”也越来越为重要。个人以技术入股,到底能享受什么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呢?
一、什么是“技术入股”?
一般来说,技术入股是指技术持有人以非货币资产形式存在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作价出资公司的行为。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所以,你的技术如果已经形成了一定形式的知识产权,并且进行评估作价以后是可以用来对公司投资并获得相应股权的。但这并不表示所有的“技术”都可以作为出资的标的,这是很多投资人或被投资的公司企业主容易产生混淆的一个法律问题。
首先,出资的技术必须要有“合法存在”且“具有经济价值”的有效证明。例如,专利权人必须要持有专利权证书;专利的经济价值也需得到合作各方的认可,并对其进行作价评估。第二,技术的经济价值需要投入到公司的生产运营中,为公司带来效益。比如,某个投资人的管理能力或技能、开拓维护客户的能力,虽然对企业而言也是有经济价值的,但是无法量化,就不能作为出资入股的非货币资产。第三,技术的经济价值需要具有可靠、确定的可持续性,为公司带来长期稳定的经济效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中明确规定,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二、个人以技术入股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对非货币性投资给予了5年的分期纳税优惠。个人以非货币资产作价入股获得公司的股权,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缴纳。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可参照财税〔2005〕35号计算应纳税额,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个人转让股权时,视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优先转让。递延纳税的股权成本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
提醒技术入股者注意财税〔2016〕101号文政策的细节:
一是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该企业应当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是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因此,将技术成果使用权用于出资的行为将无法适用101号文的递延纳税待遇。
三是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才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部分为股票的,不可以选择递延纳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