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调整“红利税”的真正目的是鼓励股民长期投资(中)
来源:财会信报 添加日期:2012年12月26日
许亮:原来此次税收政策的调整是有增有减的,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比政策实施前降低了一半;而持股在一个月以内的,税负反而是增加的。那持股期限如何来确定呢?
李老师: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有股份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
许亮:我听得不太明白,您还是举个例子来说明吧。
李老师:比如你在2013年1月20日买入一只股票,如果在2013年2月20日就卖出了,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如果你于2013年2月20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如果于2014年1月20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如果于2014年1月20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以上。
许亮:我知道,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那么,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如何计算的呢?
李老师:股息红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投资者实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例如,你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为100元,如果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00元;如果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元;如果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25元。以上应纳税所得额乘以股息红利的法定税率20%就是应纳税额。
许亮:我以前投资股票所取得的分红,是由上市公司为我们股民代扣代缴的,以后我们个人买卖股票如果很频繁,他们是如何根据我持股的时间长短来扣缴股息红利税呢?
李老师:以后分红扣税确实比以前复杂了不少,《通知》中具体规定是这样的: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许亮:这先扣税又补税的,让人听得糊里糊涂,您还是给我举个例子来说明吧。
李老师:假如你于2013年5月24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10 000股,该上市公司2012年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6月18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先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0 000股÷10股×4元×25%=1 000元,此时你应缴税1 000×20%=200元。如果你在2013年6月24日之前(含24日)卖出全部股票,则持股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应补缴税款10 000股÷10股×4元×20%-200元=600元。如果你在2013年6月25日(含25日)至2014年5月24日(含24日)期间卖出全部股票,则持股超过1个月但在1年以内(含1年),应补缴税款10 000股÷10股×4元×50%×20%-200元=200元。如果2014年5月25日(含25日)卖出全部股票,则持股超过一年,应补缴税款10 000股÷10股×4元×25%×20%-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