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区块链上的发票应该是什么样的?
来源:中国税务报 添加日期:2018年07月04日
仅仅将发票数据上链,是远远不够的。虽然区块链上的发票信息是真的,然而这一信息的产生过程无法保证,这与目前的方案相比似无实质性提升。通过区块链发票,我们要实现的目标应该是建立发票生态链,将现在的电子发票模式涵盖开具前、开具中和开具后的全流程,包括区块链发票的税务管理方、基础平台提供方、应用开发方、开票方、受票方以及服务方等多个参与者。
最近,基于区块链的发票创新不断涌动。如今年5月底,深圳市税务部门提出建设“区块链+数字发票”的设想,引起各界密切关注,个别地区也表示已有相应的尝试。应用区块链等新一代先进信息技术深化税务管理领域改革,需要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然而税务信息化领域历次技术变革的经验和教训也告诉我们,面临新技术的可能性,必须加强科学研究,才能最大化地获得技术红利。
为什么要有基于区块链的发票创新?
从历史发展来看,基于区块链的发票应该是我国长期以来发票电子化的一个新阶段。早在1994年分税制开始,我国电子化发票的应用就开始酝酿和探索,在这一较长的过程中,出现的所谓“网络发票”“电子发票”都是某一阶段结合主要特点对某一类型的电子化发票的命名。现阶段所谓的“电子发票”主要指2016年全面推行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支撑下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针对现行的电子发票,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税控+平台”的电子发票运行模式,即在依托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产生电子发票的基础上,通过电子发票平台完成电子发票(更准确地说是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开具、发送、存储、查询等系列功能。现行电子发票模式支撑了以营改增为主的税制改革,起到了历史性的重要作用,然而,现存的若干问题和技术机遇,都在推动着电子化发票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一方面,从现有的电子发票模式来看,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改进。例如,不少专家认为,从发票业务涉及的开具和收取双方来看,传统的开纸质发票之“痛”变成为收电子发票之“痛”。电子发票开具一方的成本向接受一方转移,甚至部分企业接收电子发票痛苦大于开具电子发票的便捷。除此之外,“税控+平台”模式并没有完善解决多个环节之间的发票信息传递问题,造成多处断裂的发票信息流,加之企业遵从意识和财务管控能力的原因,甚至于假电子发票苗头初现。
另一方面,以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和大数据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出现,提供了电子发票进一步发展的技术机遇。这些技术中以区块链技术最为典型、最为直接,其以多中心化、信息不可篡改、完整追溯等主要技术特点,与发票业务多用户、多环节、链条紧密等业务特点天然契合,为下一代发票电子化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机遇。
因此,基于区块链的发票创新是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也是利用区块链丰富的技术想象空间的必然。对于这一发展方向下的电子化发票,笔者结合其主要的技术特征,称之为区块链发票。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区块链发票?
区块链技术正在形成和发展,区块链发票的雏形正在孕育,现阶段我们对于区块链发票的准确技术形态和业务特点无法准确描述,但或许我们可以先跳出技术,从发展方向和运作机制、目标等角度来规划我们需要的发票。
首先可以从两方面来看发展方向。一方面,区块链发票作为一种新的技术形态,应用新技术的收益要大于选择新技术的成本。具体对于区块链发票的应用而言,应该能够革除旧的弊端,哪怕是一部分。从这一思路来看,区块链给发票电子化带来的本质契机在于对发票全链条生命周期电子化的提升机会。如果仅仅是周期中的部分阶段上链,虽然说有所改进,但我们可以预期上链后的“今生”,保证不了上链前的“前世”,即区块链上的发票信息是真,而这一信息的产生过程无法保证,这与目前方案相比并无实质性提升。另一方面,我们不希望区块链发票仍然出现原来的老问题。例如,作为一个本质上是分布式信息处理的技术,应该防止新技术条件下的数字烟囱、数字孤岛。从以上两方面来看,某些技术方案或许不是我们想要的区块链发票解决目标,例如前面提及的仅仅将发票数据上链。 能够达到上述两方面要求的区块链发票,应该是基于一种新的运行机制。面临逐渐形成的数字化经济社会新形态,需要新技术,但更值得期待的是新机制。区块链发票将给我们带来的就是发票管理机制的转换,从以往的控“真票”到控“真人”的延伸和转换,实现交易和开票环节的合二为一。摆脱以往以票管税的依赖,依托区块链发票,要辩证认识区块链技术的特点,认识区块链在税务管理中的“能”与“不能”,不仅需要探索将区块链发票的涉税行为与企业经营行为、企业核心人员的个人行为联系在一起,还要将以前分离的交易和开票环节融合在一起,形成新机制以及诚实经营的纳税信用体系和经营风气。另外,结合近期热议的个人所得税、数字经济新规则等税制改革重点,这一新机制对于推进面向企业和自然人的征管信息基础建设的意义更加凸显。简言之,区块链发票新机制要“基于真人、交易即开票”,真正管好企业税务事项。
通过区块链发票,我们的目标是建立发票生态链,将现在的电子发票模式涵盖开具前、开具中和开具后的全流程,包括区块链发票的税务管理方、基础平台提供方、应用开发方、开票方、受票方以及服务方等多个参与者,并进一步形成基于区块链的可信验证机制、税务管理部门主导的多中心链条、反映业务和支付等多层面信息的发票信息链,通过这个多元化、开放式的区块链发票体系,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区块链发票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推动形成良性的税务发票环境,助力税务管理现代化的实现。
如何推进区块链发票的建设?
在区块链技术仍然处于不断形成发展的现阶段,到实现真正的区块链发票仍然有一段较长的距离要走,目前我们需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比较而言,或许在推进区块链发票建设中,当前最为紧迫的是以下工作:
第一,对区块链发展的蓝图和路线做出规划。区块链发票蓝图要放置于深化税务管理改革的总体框架当中,要映射税务管理的现代理念和改革方向。要认识到区块链发票的发展阶段仍处于初期,要规划好发展路线,尤其是与现有电子发票模式的对接,妥善安排好并行试点和全面转换的时间点。
第二,加强研究,统一规划。对于税务管理中的信息技术利用,虽然是以鼓励创新为主,但由于税务部门具有公共部门的性质,以及信息产品特有的规模效应,尤其是在税务部门深化机构改革的背景之下,统一规划既有必要,也有条件。需要强调的是,统一规划是在加强研究的前提下,对于区块链发票这种前沿性、探索性强的应用而言,没有科学的研究,统一规划不仅无从谈起,反而会起到抑制创新的作用。另外值得指出的是,结合我国税务管理的特色,应鼓励类似于腾讯的TrustSQL等互联网企业构建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底层区块链技术平台。
第三,推行试点,科学探索。区块链技术应用性强,并且属于现有重要核心业务的技术升级,不仅要技术可行,还需要做到运行方案可靠,要解决可用性、安全性、兼容性等若干重大技术和业务问题,在落实到区块链发票的推进当中,还是应该从试点开始探索。目前来看,试点条件已经具备,可以选择技术条件成熟的省市、业务相对简单的行业,进行技术可行性验证,并对有待解决的重点问题给出可信方案,以为更大区域的推广积累经验。在试点中,要深入理解区块链理念,进行科学探索。例如,加强与涉及各方合作,综合考虑企业业务信息、财务信息、税务信息一体化集成和实现。另外,在鼓励探索的同时,应该设立一定的科学技术标准和门槛,例如,推广方案应通过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
总之,区块链发票作为一个技术发展方向,为了减少探索中的曲折,我们要慎重考虑区块链发票的发展初衷、发展愿景,积极行动起来,推动区块链发票的深入发展,为我国税务领域深化改革打好坚实的微观基础。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财税电子化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最近,基于区块链的发票创新不断涌动。如今年5月底,深圳市税务部门提出建设“区块链+数字发票”的设想,引起各界密切关注,个别地区也表示已有相应的尝试。应用区块链等新一代先进信息技术深化税务管理领域改革,需要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然而税务信息化领域历次技术变革的经验和教训也告诉我们,面临新技术的可能性,必须加强科学研究,才能最大化地获得技术红利。
为什么要有基于区块链的发票创新?
从历史发展来看,基于区块链的发票应该是我国长期以来发票电子化的一个新阶段。早在1994年分税制开始,我国电子化发票的应用就开始酝酿和探索,在这一较长的过程中,出现的所谓“网络发票”“电子发票”都是某一阶段结合主要特点对某一类型的电子化发票的命名。现阶段所谓的“电子发票”主要指2016年全面推行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支撑下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针对现行的电子发票,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税控+平台”的电子发票运行模式,即在依托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产生电子发票的基础上,通过电子发票平台完成电子发票(更准确地说是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开具、发送、存储、查询等系列功能。现行电子发票模式支撑了以营改增为主的税制改革,起到了历史性的重要作用,然而,现存的若干问题和技术机遇,都在推动着电子化发票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一方面,从现有的电子发票模式来看,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改进。例如,不少专家认为,从发票业务涉及的开具和收取双方来看,传统的开纸质发票之“痛”变成为收电子发票之“痛”。电子发票开具一方的成本向接受一方转移,甚至部分企业接收电子发票痛苦大于开具电子发票的便捷。除此之外,“税控+平台”模式并没有完善解决多个环节之间的发票信息传递问题,造成多处断裂的发票信息流,加之企业遵从意识和财务管控能力的原因,甚至于假电子发票苗头初现。
另一方面,以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和大数据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出现,提供了电子发票进一步发展的技术机遇。这些技术中以区块链技术最为典型、最为直接,其以多中心化、信息不可篡改、完整追溯等主要技术特点,与发票业务多用户、多环节、链条紧密等业务特点天然契合,为下一代发票电子化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机遇。
因此,基于区块链的发票创新是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也是利用区块链丰富的技术想象空间的必然。对于这一发展方向下的电子化发票,笔者结合其主要的技术特征,称之为区块链发票。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区块链发票?
区块链技术正在形成和发展,区块链发票的雏形正在孕育,现阶段我们对于区块链发票的准确技术形态和业务特点无法准确描述,但或许我们可以先跳出技术,从发展方向和运作机制、目标等角度来规划我们需要的发票。
首先可以从两方面来看发展方向。一方面,区块链发票作为一种新的技术形态,应用新技术的收益要大于选择新技术的成本。具体对于区块链发票的应用而言,应该能够革除旧的弊端,哪怕是一部分。从这一思路来看,区块链给发票电子化带来的本质契机在于对发票全链条生命周期电子化的提升机会。如果仅仅是周期中的部分阶段上链,虽然说有所改进,但我们可以预期上链后的“今生”,保证不了上链前的“前世”,即区块链上的发票信息是真,而这一信息的产生过程无法保证,这与目前方案相比并无实质性提升。另一方面,我们不希望区块链发票仍然出现原来的老问题。例如,作为一个本质上是分布式信息处理的技术,应该防止新技术条件下的数字烟囱、数字孤岛。从以上两方面来看,某些技术方案或许不是我们想要的区块链发票解决目标,例如前面提及的仅仅将发票数据上链。 能够达到上述两方面要求的区块链发票,应该是基于一种新的运行机制。面临逐渐形成的数字化经济社会新形态,需要新技术,但更值得期待的是新机制。区块链发票将给我们带来的就是发票管理机制的转换,从以往的控“真票”到控“真人”的延伸和转换,实现交易和开票环节的合二为一。摆脱以往以票管税的依赖,依托区块链发票,要辩证认识区块链技术的特点,认识区块链在税务管理中的“能”与“不能”,不仅需要探索将区块链发票的涉税行为与企业经营行为、企业核心人员的个人行为联系在一起,还要将以前分离的交易和开票环节融合在一起,形成新机制以及诚实经营的纳税信用体系和经营风气。另外,结合近期热议的个人所得税、数字经济新规则等税制改革重点,这一新机制对于推进面向企业和自然人的征管信息基础建设的意义更加凸显。简言之,区块链发票新机制要“基于真人、交易即开票”,真正管好企业税务事项。
通过区块链发票,我们的目标是建立发票生态链,将现在的电子发票模式涵盖开具前、开具中和开具后的全流程,包括区块链发票的税务管理方、基础平台提供方、应用开发方、开票方、受票方以及服务方等多个参与者,并进一步形成基于区块链的可信验证机制、税务管理部门主导的多中心链条、反映业务和支付等多层面信息的发票信息链,通过这个多元化、开放式的区块链发票体系,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区块链发票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推动形成良性的税务发票环境,助力税务管理现代化的实现。
如何推进区块链发票的建设?
在区块链技术仍然处于不断形成发展的现阶段,到实现真正的区块链发票仍然有一段较长的距离要走,目前我们需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比较而言,或许在推进区块链发票建设中,当前最为紧迫的是以下工作:
第一,对区块链发展的蓝图和路线做出规划。区块链发票蓝图要放置于深化税务管理改革的总体框架当中,要映射税务管理的现代理念和改革方向。要认识到区块链发票的发展阶段仍处于初期,要规划好发展路线,尤其是与现有电子发票模式的对接,妥善安排好并行试点和全面转换的时间点。
第二,加强研究,统一规划。对于税务管理中的信息技术利用,虽然是以鼓励创新为主,但由于税务部门具有公共部门的性质,以及信息产品特有的规模效应,尤其是在税务部门深化机构改革的背景之下,统一规划既有必要,也有条件。需要强调的是,统一规划是在加强研究的前提下,对于区块链发票这种前沿性、探索性强的应用而言,没有科学的研究,统一规划不仅无从谈起,反而会起到抑制创新的作用。另外值得指出的是,结合我国税务管理的特色,应鼓励类似于腾讯的TrustSQL等互联网企业构建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底层区块链技术平台。
第三,推行试点,科学探索。区块链技术应用性强,并且属于现有重要核心业务的技术升级,不仅要技术可行,还需要做到运行方案可靠,要解决可用性、安全性、兼容性等若干重大技术和业务问题,在落实到区块链发票的推进当中,还是应该从试点开始探索。目前来看,试点条件已经具备,可以选择技术条件成熟的省市、业务相对简单的行业,进行技术可行性验证,并对有待解决的重点问题给出可信方案,以为更大区域的推广积累经验。在试点中,要深入理解区块链理念,进行科学探索。例如,加强与涉及各方合作,综合考虑企业业务信息、财务信息、税务信息一体化集成和实现。另外,在鼓励探索的同时,应该设立一定的科学技术标准和门槛,例如,推广方案应通过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
总之,区块链发票作为一个技术发展方向,为了减少探索中的曲折,我们要慎重考虑区块链发票的发展初衷、发展愿景,积极行动起来,推动区块链发票的深入发展,为我国税务领域深化改革打好坚实的微观基础。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财税电子化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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