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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投资者支付的旅游费用能否扣除?

来源:中国税务报       添加日期:2018年06月09日

  问:我公司为合伙企业。前些日子,公司投资者领着家属到国外去旅游,旅游费用由公司支付。公司为投资者及家属支付的旅游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且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用企业资金为投资者及家属支付旅游费用,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性支出。因此,企业为投资者及家属支付的旅游费用,应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企业为投资者及家属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得在企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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