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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变身服务费 假立名目被拆穿
来源:中国税务报 添加日期:2018年05月29日
销售收入连年增长,但利润逐年下降。在核查企业账目时,检查人员发现,企业每年向两家股东企业支出的巨额服务费比例,竟与其出资比例相同,这是巧合还是其中另有隐情?
1 反常的企业经营数据
最近,陕西省榆林市地税局稽查局联合该市国税局稽查局,对Y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实施税收专项检查,查实Y公司通过虚构关联业务的方式,税前列支服务费用虚增成本2700万元逃避纳税。针对企业违法事实,榆林市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992.91万元的处理决定。
不久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指导性行业检查计划,榆林市地税局稽查局联合国税局稽查局,对辖区内天然气供应行业近几年的企业征管数据进行系统分析。检查人员发现,Y公司2013年~2015年期间经营收入不断增长的同时,利润却呈现逐年下降趋势,具有较大疑点。
国地税立即决定分别抽调检查人员成立联合检查组,对Y公司2013年~2015年期间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情况实施专项检查。
谨慎起见,检查组没有马上对Y公司开展实地检查,而是首先对该公司近几年的财务数据和征管数据进行了充分的案前分析,以进一步锁定疑点,明确检查方向。
检查人员了解到,Y公司是当地招商引资企业,于2000年5月由榆林市集体企业A公司和外省的国有企业B公司按4∶6的投资比例注资成立,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该企业的主要业务是向城区用户供应天然气,在检查年度内,Y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执行15%的优惠税率。
涉税数据显示,2013年~2015年,Y公司经营收入和会计利润分别为3.9亿元和6800.69万元、4.1亿元和5948.27万元、4.3亿元和5633.17万元。检查人员发现,随着近几年当地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用户不断增多,Y公司经营收入也在不断增长,但企业利润和企业所得税税负却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检查人员认为,企业出现这一情况,很有可能是在收入确认或成本费用列支方面存在问题。国地税稽查人员决定立即对该企业实施税收检查,成立4个检查小组并对检查工作进行了细致分工,其中技术支持组负责采集分析企业的电子账套,在检查过程中提供现场技术支持性保障;账务检查组主要负责对从企业采集回来的电子账套数据实施分析,重点检查企业收入成本的核算情况,并完成取证工作;资产流程组负责了解企业内控制度运行情况,掌握企业业务管理流程,实地查看企业资产管理运营情况,为账务检查组提供业务支持。同时,由外部协调组负责外部调查联络和信息获取工作,为企业业务核查寻找和提供线索。
2 去向可疑的巨额服务费
检查人员到达企业经营现场后,向企业出示了检查文书,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法调取了Y公司经营账簿和凭证等涉税资料。在对企业账簿实施检查时,账务检查组人员注意到,Y公司在2013年~2015年的管理费用科目中,每年都有900万元的服务费用支出。通过调取原始记账凭证进一步检查发现,这些服务费中有360万元支付给了股东A公司,540万元支付给了股东B公司。经过分析计算,检查人员发现,Y公司向两个股东支付服务费的金额比例,与两个股东的投资比例正好相同,都是4∶6,这一数据仅是巧合吗?
针对这一线索,检查组及时召开了案情分析会。检查人员一致认为,Y公司向两个股东支付的服务费比例与其投资比例相同,巧合的可能性较小,这笔服务费业务存在较大疑点。如果这是一项虚假业务,不仅涉及企业少缴所得税问题,在2015年营改增后,还应该涉及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等问题。通过集体会商,检查组最终决定,重点对该项服务费支出业务实施调查,通过核查企业“资金流”“业务流”“票据流”和“实物流”,证实该项业务是否存在涉税问题。
各检查小组按计划对企业“四流”走向和情况分别实施调查,随着检查的不断深入,案件真相渐趋明朗。
外部协调组人员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外调,通过对企业账户“资金流”“业务流”和票据信息核查发现,两家企业确实收到了Y公司的这笔服务费,也给Y公司开具了发票。从表面上看,该项业务有合同,有发票,资金流向明确,似乎不存在什么异常。但检查人员核实两家股东企业的情况后发现,A公司主要从事天然气购销、管道租赁等经营业务,B公司则主要从事天然气趸售等经营业务,两家企业的经营范围内,均没有与Y公司所签合同中约定的法律咨询、会计和企业审计等咨询服务业务,两家企业也没有相关的咨询服务资质。此外,在检查人员要求A公司、B公司提供为Y公司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相关证据和证明资料时,两家企业也无法出示开展业务的相关证据来证明该项业务真实存在,检查人员依照稽查规程对此逐一进行了取证。
资产流程小组的检查人员在进一步检查企业账目表册、核查企业检查年度资产经营信息的同时,对Y公司生产经营人员分别进行了询问和约谈。经过调查确认,Y公司在2013年~2015年,在法律诉讼、技术更新改造和企业财务管理等方面并没有发生需要咨询人员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的事务和项目,企业账簿中记载的支出了巨额服务费的服务项目根本就没有发生过。
3 假立名目的利润转移
结合各检查小组的检查情况和获取的证据,检查人员已基本能够确认,Y公司检查年度每年在管理费中列支的900万元巨额服务费,是虚假业务,企业通过向关联企业支付服务费用的方式,虚增成本逃避缴纳税款。
检查组随即约谈了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人员。会谈之初,该企业财务负责人仍以“账务没有问题,咨询服务双方有合同、有实际账务收支和开具发票”等为理由,拒不承认企业服务费支出业务存在问题。但当检查人员出示对A、B两家公司外调,以及对企业“业务流”“资金流”等实施调查后取得的完整证据后,企业财务负责人再也无法自圆其说。
最终,Y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该企业股东和高管们在董事会上决定,以股东企业向Y公司提供咨询服务业务的名义,由Y公司每年按投资比例,以咨询服务费形式虚增成本,向A、B两家企业支付900万元利润。
经查,Y公司在2013年~2015年检查年度内,利用编造的虚假关联业务,共虚增成本2700万元。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榆林市国税局、地税局依法作出了追缴税款557.16万元(其中地税税款423.44万元,国税税款133.71万元),补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12.36万元,加收滞纳金144.80万元,罚款278.58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企业补缴税款已全部入库。
1 反常的企业经营数据
最近,陕西省榆林市地税局稽查局联合该市国税局稽查局,对Y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实施税收专项检查,查实Y公司通过虚构关联业务的方式,税前列支服务费用虚增成本2700万元逃避纳税。针对企业违法事实,榆林市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992.91万元的处理决定。
不久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指导性行业检查计划,榆林市地税局稽查局联合国税局稽查局,对辖区内天然气供应行业近几年的企业征管数据进行系统分析。检查人员发现,Y公司2013年~2015年期间经营收入不断增长的同时,利润却呈现逐年下降趋势,具有较大疑点。
国地税立即决定分别抽调检查人员成立联合检查组,对Y公司2013年~2015年期间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情况实施专项检查。
谨慎起见,检查组没有马上对Y公司开展实地检查,而是首先对该公司近几年的财务数据和征管数据进行了充分的案前分析,以进一步锁定疑点,明确检查方向。
检查人员了解到,Y公司是当地招商引资企业,于2000年5月由榆林市集体企业A公司和外省的国有企业B公司按4∶6的投资比例注资成立,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该企业的主要业务是向城区用户供应天然气,在检查年度内,Y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执行15%的优惠税率。
涉税数据显示,2013年~2015年,Y公司经营收入和会计利润分别为3.9亿元和6800.69万元、4.1亿元和5948.27万元、4.3亿元和5633.17万元。检查人员发现,随着近几年当地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用户不断增多,Y公司经营收入也在不断增长,但企业利润和企业所得税税负却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检查人员认为,企业出现这一情况,很有可能是在收入确认或成本费用列支方面存在问题。国地税稽查人员决定立即对该企业实施税收检查,成立4个检查小组并对检查工作进行了细致分工,其中技术支持组负责采集分析企业的电子账套,在检查过程中提供现场技术支持性保障;账务检查组主要负责对从企业采集回来的电子账套数据实施分析,重点检查企业收入成本的核算情况,并完成取证工作;资产流程组负责了解企业内控制度运行情况,掌握企业业务管理流程,实地查看企业资产管理运营情况,为账务检查组提供业务支持。同时,由外部协调组负责外部调查联络和信息获取工作,为企业业务核查寻找和提供线索。
2 去向可疑的巨额服务费
检查人员到达企业经营现场后,向企业出示了检查文书,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法调取了Y公司经营账簿和凭证等涉税资料。在对企业账簿实施检查时,账务检查组人员注意到,Y公司在2013年~2015年的管理费用科目中,每年都有900万元的服务费用支出。通过调取原始记账凭证进一步检查发现,这些服务费中有360万元支付给了股东A公司,540万元支付给了股东B公司。经过分析计算,检查人员发现,Y公司向两个股东支付服务费的金额比例,与两个股东的投资比例正好相同,都是4∶6,这一数据仅是巧合吗?
针对这一线索,检查组及时召开了案情分析会。检查人员一致认为,Y公司向两个股东支付的服务费比例与其投资比例相同,巧合的可能性较小,这笔服务费业务存在较大疑点。如果这是一项虚假业务,不仅涉及企业少缴所得税问题,在2015年营改增后,还应该涉及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等问题。通过集体会商,检查组最终决定,重点对该项服务费支出业务实施调查,通过核查企业“资金流”“业务流”“票据流”和“实物流”,证实该项业务是否存在涉税问题。
各检查小组按计划对企业“四流”走向和情况分别实施调查,随着检查的不断深入,案件真相渐趋明朗。
外部协调组人员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外调,通过对企业账户“资金流”“业务流”和票据信息核查发现,两家企业确实收到了Y公司的这笔服务费,也给Y公司开具了发票。从表面上看,该项业务有合同,有发票,资金流向明确,似乎不存在什么异常。但检查人员核实两家股东企业的情况后发现,A公司主要从事天然气购销、管道租赁等经营业务,B公司则主要从事天然气趸售等经营业务,两家企业的经营范围内,均没有与Y公司所签合同中约定的法律咨询、会计和企业审计等咨询服务业务,两家企业也没有相关的咨询服务资质。此外,在检查人员要求A公司、B公司提供为Y公司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相关证据和证明资料时,两家企业也无法出示开展业务的相关证据来证明该项业务真实存在,检查人员依照稽查规程对此逐一进行了取证。
资产流程小组的检查人员在进一步检查企业账目表册、核查企业检查年度资产经营信息的同时,对Y公司生产经营人员分别进行了询问和约谈。经过调查确认,Y公司在2013年~2015年,在法律诉讼、技术更新改造和企业财务管理等方面并没有发生需要咨询人员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的事务和项目,企业账簿中记载的支出了巨额服务费的服务项目根本就没有发生过。
3 假立名目的利润转移
结合各检查小组的检查情况和获取的证据,检查人员已基本能够确认,Y公司检查年度每年在管理费中列支的900万元巨额服务费,是虚假业务,企业通过向关联企业支付服务费用的方式,虚增成本逃避缴纳税款。
检查组随即约谈了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人员。会谈之初,该企业财务负责人仍以“账务没有问题,咨询服务双方有合同、有实际账务收支和开具发票”等为理由,拒不承认企业服务费支出业务存在问题。但当检查人员出示对A、B两家公司外调,以及对企业“业务流”“资金流”等实施调查后取得的完整证据后,企业财务负责人再也无法自圆其说。
最终,Y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该企业股东和高管们在董事会上决定,以股东企业向Y公司提供咨询服务业务的名义,由Y公司每年按投资比例,以咨询服务费形式虚增成本,向A、B两家企业支付900万元利润。
经查,Y公司在2013年~2015年检查年度内,利用编造的虚假关联业务,共虚增成本2700万元。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榆林市国税局、地税局依法作出了追缴税款557.16万元(其中地税税款423.44万元,国税税款133.71万元),补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12.36万元,加收滞纳金144.80万元,罚款278.58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企业补缴税款已全部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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