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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未经加工的天然水 该不该缴不缴增值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添加日期:2018年05月25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1%税率的,调整为10%。自来水将适用10%的税率。传统的自来水公司自行开采、抽取地下水或地表水,通过净化、消毒等工序生产供应符合标准的生活生产用水,其增值税政策很明确——适用10%的低税率,并且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征收,适用3%征收率。但是,自来水公司的运营模式日趋多样化。比如,A公司开采、抽取地下水或地表水(包括江、河、湖泊、水库等水资源),不进行加工,直接通过管道输送供应给B自来水公司,B公司再经过一定的工序生产供应自来水。对于类似A公司这样供应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何缴纳增值税,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是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观点二是按服务业征税: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为农业生产提供灌溉和排涝劳务取得的应税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19号)规定,纳税人未直接为农业生产提供灌溉和排涝劳务取得的水利工程水费等供水不属于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规定,由于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因此,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当时流转税政策规定,不缴纳增值税,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对上述问题没有进一步明确。实践中,供应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各地执行口径不一,部分地区延用营改增之前的规定,按生活服务业中的其他生活服务征收增值税,适用6%的税率。
  笔者认为,将供应天然水定性为提供服务,进而按服务业征税,是不合适的。“供应”天然水,实质上就是销售天然水,与销售其他商品货物性质一样。比如,供电公司提供电力“供应服务”,实质上就是销售电力。有一种观点认为,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是产品,能否对其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是货物、劳务、服务等,并不强调是经过加工的产品。比如,开采煤炭,未经加工就对外销售,照样要缴纳增值税。类似的还有铁矿石等。稍微有点区别的是,天然水的价格比煤炭、铁矿石低得多,但这并不影响增值税销售行为的判定。所以,供应天然水属于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考虑到供应天然水的企业增值税进项少、税负重,建议规定适用10%的低税率,并明确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征收,适用3%的征收率。农业灌溉用水,建议免征增值税。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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