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资管新机构,增值税能否简易征收?
来源:中国税务报 添加日期:2018年05月18日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并谈及了一种新的资管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由此引发一个新问题:这个新的资管产品管理人能否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根据目前的理解,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定位为市场化债转股的实施机构,主要从事债转股及其相关配套支持业务。经监管部门批准,实施机构可以依法、依规面向合格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实施债转股,可以对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开展必要的投资管理。
继今年1月国家发改委和央行等7部委发出《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后,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提出部署市场化债转股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可见,随着市场化债转股步伐加快,越来越多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为与银行、信托、证券期货、保险资管机构并列的一类资管产品受托机构,出现在公众面前。
然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为跻身于资管新规的新面孔,在增值税管理上尚未有配套规定。目前我国的增值税制度中对于资管产品及其管理人采取列举方式。《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件)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同时还列举了资管产品管理人的范围。
从各地税务机关执法口径来看,鉴于税收执法风险较大,多数税务机关对于税法规定范围以外的资管产品管理人普遍不予认可。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并不在56号文件列举的资管产品管理人范围内。但是,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一行两会”认可的金融机构和资管产品管理人,且56号文件对此有一个兜底条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在此,笔者建议新成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如果确实存在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资管业务,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简易计税的适用,应税行为按3%的征收率简易计税;如果无法适用,则须实行一般计税,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业务的税负成本会有所增加。
(作者单位: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目前的理解,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定位为市场化债转股的实施机构,主要从事债转股及其相关配套支持业务。经监管部门批准,实施机构可以依法、依规面向合格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实施债转股,可以对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开展必要的投资管理。
继今年1月国家发改委和央行等7部委发出《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后,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提出部署市场化债转股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可见,随着市场化债转股步伐加快,越来越多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为与银行、信托、证券期货、保险资管机构并列的一类资管产品受托机构,出现在公众面前。
然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为跻身于资管新规的新面孔,在增值税管理上尚未有配套规定。目前我国的增值税制度中对于资管产品及其管理人采取列举方式。《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件)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同时还列举了资管产品管理人的范围。
从各地税务机关执法口径来看,鉴于税收执法风险较大,多数税务机关对于税法规定范围以外的资管产品管理人普遍不予认可。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并不在56号文件列举的资管产品管理人范围内。但是,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一行两会”认可的金融机构和资管产品管理人,且56号文件对此有一个兜底条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在此,笔者建议新成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如果确实存在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资管业务,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简易计税的适用,应税行为按3%的征收率简易计税;如果无法适用,则须实行一般计税,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业务的税负成本会有所增加。
(作者单位: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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