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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风险高 药企该如何应对?

来源:中国税务报       添加日期:2018年05月12日

  近日,广西、安徽等地的医药企业主动或被动歇业、停产甚至注销的新闻时有发生。有媒体报道,因“两票制”推行等原因,在全国1.19万家药品商业企业中,2017年有1000多家停止了经营。药品生产企业面临的形势也很严峻。税务风险高,已成为掣肘医药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药企必须及早应对。
  合规要求更高
  营改增和“两票制”对医药企业的税务处理合规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方面,营改增全面推开后,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通过全国联网的增值税系统开具,交易的票、账、货须一一对应;同时,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更加完整,货物进出记录清晰可查。另一方面,“两票制”的执行,使得药品生产企业从之前以较低的出厂价将药品卖给经销商的“低开票”模式,转变为直接向流通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高开票”模式,企业的账务处理和经营模式也面临挑战。而在流通领域,药品代理商、经销商和配送商的角色被压缩成一个,多票、过票、挂靠、避税行为大大减少,利润更加透明。“两票制”,就是国家要求药品从出厂到进入医院,只能开具两次发票。其中,生产企业向流通企业开具的发票为第一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具的发票为第二票。
  不论是药品生产企业,还是流通企业,税务处理的合规性都成了其目前面对的很大问题。
  税收监管更严
  与此同时,税收监管越来越严格。
  实务中,大数据技术的广泛运用,让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多渠道获取案源信息,案件稽查的效率也越来越高。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通过涉税情报信息库,比对和分析企业的涉税信息,找出税务风险突出的纳税人,将其确定为待查对象。不仅如此,税务机关逐渐与公安、检察、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实现了数据共享,这也为税务机关稽查案件提供了很大帮助。如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通报的河南益康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就是由洛阳市纪检部门移交了涉税线索,最终破获的。
  此外,从2015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制度,将其作为主要的稽查选案的手段之一。国家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机关在参考纳税人的纳税规模、所属行业、分布区域等因素的基础上,分别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确定了重点稽查对象和非重点稽查对象。按照要求,对各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重点稽查对象,每五年须轮查一次。“两票制”后,医药生产企业改“低开”为“高开”,销售收入大幅增加,必然成为稽查关注重点;一旦被列为重点稽查对象,检查不可避免。
  不仅如此,税务机关每年还会制定税收专项检查计划,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税源企业开展专项检查。例如,今年,税务总局已确定医药为检查行业,各地稽查局将医药行业列入了检查计划。笔者认为,税收专项检查计划很有可能揭露涉案企业存在的税务问题。
  打击虚开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专项行动,也加大了税务机关对涉税案件的稽核力度。作为行政执法的常态工作,各级税务机关与公安、海关和人民银行都已建立了部门协作机制,每年都会对打击虚开骗税违法活动作出部署。医药行业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灾区,每年都被确定为打虚打骗的重点行业。国家税务总局近年公布的打虚打骗典型案例中,就有不少医药企业的身影,例如在2016年公布的10个典型案例中,医药企业就占了4个。
  受检查的医药企业,一旦被认定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将面临一系列惩戒措施。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建立了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对严重涉税违法行为予以惩戒。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与21个中央部委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被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纳税人,将面临向社会公布违法信息、纳税信用等级降为D级、阻止出境、任职限制、融资参考、禁止高消费、限制甚至禁止多项经营行为和多部门从严监管等惩戒措施。医药企业一旦被税务局认定有虚开骗税行为,企业和相关责任人都将寸步难行。
  需要积极应对
  “两票制”给医药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带来了挑战,再加上税收稽查和打虚打骗行动的力度不断加大,税务处理不合规的医药企业将寸步难行。因此,医药企业要积极应对税务风险管理的挑战。
  做好事前预警。良好的财税处理能力关乎企业生存和长远发展。医药企业需要加强税收风险的事前管控,实现经营业务与财税处理的无缝对接。
  医药企业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方面,企业要尽量扩大取得增值税发票的范围,并严格审核所取得发票的真实性;同时,建议企业对购进的货物和服务实施跟踪管理,对不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要及时转出。此外,企业开展营销活动,应与服务提供机构签订协议,要求其按服务项目提供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保留完整的营销活动纪录。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应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
  建立合规运营模式。医药行业的营销过程决定了中间代理环节不可或缺,但企业的运营模式必须符合监管的要求。据了解,许多医药企业正在探索合同销售模式,建立专业办事处或招聘医药代表管理公司负责药品的推广工作。但是,与传统的销售提成模式一样,这一模式也面临营销费用的变现及成本控制问题。因此,企业应积极取得地方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医药行业的改革有序前行,健康发展。
  实践中,部分省市的政府对此持支持态度。今年4月,黑龙江省发布的行业发展计划中,鼓励药企通过自建营销网络、销售外包等方式,建立现代营销模式。山西省大同市政府也给予了财政帮扶,允许药企成立相应的小规模纳税咨询公司,通过咨询公司代开发票,缓解其销售成本压力。
  引入专业服务机构支持。医药企业的涉税案件往往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风险较大,企业应及早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案件检查和侦查过程中出现自证其罪的情形。同时,处理涉税案件,既要熟悉行业运营模式,还要有较高的法律素养,特别是税法分析能力,因此,建议企业及时寻求专业协助。
  (作者: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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