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越来越省事
来源:中国税务报 添加日期:2018年05月11日
2018年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进一步完善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方式,规定纳税人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至此,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方式经历了从“审一审”到“看一看”再到“申报享受”的大变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时的解读,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方式是一个逐步变革的过程,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2008年之前,将减免税项目划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种,其中备案为事前备案,全部属于行政审批方式。
二是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将备案管理进一步细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方式,明确了实施审批管理的所得税优惠项目。
三是进一步清理审批事项,实行清单管理。2014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7项行政许可和80项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包括20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清单之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不再保留审批。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印发两个文件,明确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
23号公告规定,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须再履行备案手续、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和享受优惠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23号公告的解读见今日B2版)。
审批管理:沉甸甸的资料与沉甸甸的责任
在审批管理方式下,每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税收优惠事项办理是一个税企双方都非常头疼的事。
审批人员需要对审核内容负责,因此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审批也制定了详细的审批环节和流程。对于一线税务人员来说,受理审批一项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对一整套申请资料逐条审核。一方面要求审核各环节的人员对税收法规足够明晰,否则可能会因把握不准确而带来一系列执法风险;另一方面需要充分考虑汇算清缴期的结束时点,对办结时限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在网上申报并未十分普及的时期,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事项既占用了大量的行政管理资源,对于税务人员而言也是一份沉甸甸的执法责任。
对于企业的办税人员来说,每年准备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审批资料也不轻松。特别是兼有多项税收优惠业务的企业,减免税审批表的填写,附件资料的准备,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与打印,可能一包A4纸都不够。在审批制下,由于税务机关对于资料的完备性、相关签章的完整性等要求都较高,因此企业常常很难一次完成审批资料的申报。即便是税务机关很好地做到了“一次性告知”,不少办税人员还需要往返多次,压力很大。
记得笔者在基层税务机关工作时,一户乡镇级重点税源企业因为办税人员的疏忽,5月中旬才发现一笔技术转让所得没有完成事前报备手续的报送。在距离汇算清缴期结束还不足7个工作日的时候,办税人员才匆忙准备各种表格、合同复印件、相关交易财税处理凭证等资料,前往税务机关报送,这使受理和审批人员很为难。因为基层税务所窗口受理、内部流程审批需要时间,此外需要驱车数十公里将相关资料报送至业务主管部门复核,按照常规的工作流程,时间上是不允许的。虽然最终通过指派专人负责,有惊无险地如期完成了审核,但对于企业和税务机关而言,都非常仓促。
备案管理:窗口备案到足不出户办理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76号公告,宣告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从“审批制时代”步入“备案制时代”。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审批改备案,从减负效应看,对税企双方无疑是重大利好。税务部门仅需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阅,即可完成备案程序。企业办税人员也无须做多次往返的重复性工作,特别是在资料准备方面,76号公告规定的备案资料也远少于审批制下对企业报送资料的要求。
这样的变化使税企双方尽享便利,也带来了一些小麻烦。在执行初期,由于不少企业办税人员仍然未习惯备案制管理的模式,对备案资料乃至仅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均要与主管税务机关反复确认后,方才安心备案,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过渡期内执法资源的重复占用。
不久后,随着网上办税服务厅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绝大部分税收优惠备案业务均可以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直接办理,使企业享受了税收管理现代化的便利。
但与此同时,足不出户的便利使备案企业承载了更多的责任和风险。税务机关不再行使审批这一权力,在企业备案的时点,企业是否满足税收优惠的条件尚未得到税务机关的全面认可。一线税务人员审批工作量减少后,相应加强了后续的监管,不断利用专项检查及税务风险识别等方式,加大对企业享受优惠的合规性检查与风控力度。特别是金税三期系统上线运行后,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交的各类信息逐渐在税务部门的监管体系下形成了一个监管闭环。这种改变要求企业确保备案资料及留存备查资料的完整性,对企业财税人员的税法理解水平及企业实际业务完整合规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备案制下,实际上税务机关并未全方位审核税收优惠事项的内容,企业已经备案并申报享受的所得税优惠事项是否合规,其风险仍然留存在企业。笔者在向一户企业提供税务健康检查咨询时,发现在企业的一项股权转让资产损失的留存备查资料中,会计核算资料存在一定的逻辑错误。经访谈了解到,企业股权转让损失发生时点没有准确核算,后经审计团队通过调整分录的形式进行审计调整,并未完整体现在股权转让业务的会计核算中。鉴于相关事项尚未跨年,我们向企业提出建议,结合审计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更正,调整至准确的会计年度核算并以此作为资产损失税前列支的留存备查资料。
这样的案例还不少,笔者的感受是审批改备案这一变化,对企业“留存备查”的资料完整性、准确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些资料允许企业在接受税务检查时补充和调整,但类似于业务合同等问题,可能不允许企业重新签署或补充签署,就有可能带来较大的税收风险。
申报享受:“放管服”改革下的互信与权责
时间流转穿梭,自2017年度起,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再需要与税务机关进行除纳税申报以外的“互动”,相应的将优惠政策办理办法的方式分为“自行判定”“申报享受”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三个环节。这种变化充分体现了在新的行政管理模式下,随着税务部门大数据管理、科学管税水平的提升,以及社会整体税法遵从度的提高,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的互信程度也再提升。
减少备案环节在政策执行初期仍然会有一个过渡期,企业对相关政策的执行口径和力度仍会有不少的问题需要税务机关明确,短期内税务机关面对的咨询量会有所提升。但从长远分析,这样的业务模式会使税务机关解放更多的人力资源用于加大后续监管力度,特别是配合越来越先进的税务信息化风险识别手段,充足的人力资源力量将使税务机关在后续的税收优惠适用准确性监管过程中如虎添翼。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流程的变化,使企业充分享受便捷办税的同时承担了更大的责任。首先,“自行判定”要求企业办税人员或税务负责人具备足够的税收法规解读能力,充分理解本企业的业务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匹配程度。其次,“申报享受”要求企业办税人员或税务负责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类型及政策更新变化要有足够的关注度和把握能力,能够有效避免漏享税收优惠所带来的损失,同时要把控申报准确合规性,避免错误申报带来的后续税收风险。最后,“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要求企业办税人员能够准确地理解各项税收优惠对企业应有资料的具体要求,应至少关注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特别是公告执行初期,缺少了“备案”这一税务机关有效提示的环节,企业办税人员应在汇算清缴申报完成之前,将申报享受的各类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对照23号公告附件中关于企业留存备查资料清单的要求提前准备完毕,以备在实际接受检查时提供。
23号公告的出台,再次体现了新形势下税收管理的新变化——始于“放”,精于“服”,落于“管”。这样的税收管理变化,对于企业和税务机关的要求也逐渐趋同:精于业务,依法合规,明确权责。可以预期,随着“放管服”改革的全面深入,税务管理最终将达到高效办税、高度遵从的新高度。 (作者: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业总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时的解读,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方式是一个逐步变革的过程,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2008年之前,将减免税项目划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种,其中备案为事前备案,全部属于行政审批方式。
二是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将备案管理进一步细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方式,明确了实施审批管理的所得税优惠项目。
三是进一步清理审批事项,实行清单管理。2014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7项行政许可和80项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包括20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清单之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不再保留审批。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印发两个文件,明确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
23号公告规定,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须再履行备案手续、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和享受优惠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23号公告的解读见今日B2版)。
审批管理:沉甸甸的资料与沉甸甸的责任
在审批管理方式下,每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税收优惠事项办理是一个税企双方都非常头疼的事。
审批人员需要对审核内容负责,因此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审批也制定了详细的审批环节和流程。对于一线税务人员来说,受理审批一项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对一整套申请资料逐条审核。一方面要求审核各环节的人员对税收法规足够明晰,否则可能会因把握不准确而带来一系列执法风险;另一方面需要充分考虑汇算清缴期的结束时点,对办结时限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在网上申报并未十分普及的时期,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事项既占用了大量的行政管理资源,对于税务人员而言也是一份沉甸甸的执法责任。
对于企业的办税人员来说,每年准备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审批资料也不轻松。特别是兼有多项税收优惠业务的企业,减免税审批表的填写,附件资料的准备,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与打印,可能一包A4纸都不够。在审批制下,由于税务机关对于资料的完备性、相关签章的完整性等要求都较高,因此企业常常很难一次完成审批资料的申报。即便是税务机关很好地做到了“一次性告知”,不少办税人员还需要往返多次,压力很大。
记得笔者在基层税务机关工作时,一户乡镇级重点税源企业因为办税人员的疏忽,5月中旬才发现一笔技术转让所得没有完成事前报备手续的报送。在距离汇算清缴期结束还不足7个工作日的时候,办税人员才匆忙准备各种表格、合同复印件、相关交易财税处理凭证等资料,前往税务机关报送,这使受理和审批人员很为难。因为基层税务所窗口受理、内部流程审批需要时间,此外需要驱车数十公里将相关资料报送至业务主管部门复核,按照常规的工作流程,时间上是不允许的。虽然最终通过指派专人负责,有惊无险地如期完成了审核,但对于企业和税务机关而言,都非常仓促。
备案管理:窗口备案到足不出户办理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76号公告,宣告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从“审批制时代”步入“备案制时代”。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审批改备案,从减负效应看,对税企双方无疑是重大利好。税务部门仅需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阅,即可完成备案程序。企业办税人员也无须做多次往返的重复性工作,特别是在资料准备方面,76号公告规定的备案资料也远少于审批制下对企业报送资料的要求。
这样的变化使税企双方尽享便利,也带来了一些小麻烦。在执行初期,由于不少企业办税人员仍然未习惯备案制管理的模式,对备案资料乃至仅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均要与主管税务机关反复确认后,方才安心备案,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过渡期内执法资源的重复占用。
不久后,随着网上办税服务厅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绝大部分税收优惠备案业务均可以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直接办理,使企业享受了税收管理现代化的便利。
但与此同时,足不出户的便利使备案企业承载了更多的责任和风险。税务机关不再行使审批这一权力,在企业备案的时点,企业是否满足税收优惠的条件尚未得到税务机关的全面认可。一线税务人员审批工作量减少后,相应加强了后续的监管,不断利用专项检查及税务风险识别等方式,加大对企业享受优惠的合规性检查与风控力度。特别是金税三期系统上线运行后,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交的各类信息逐渐在税务部门的监管体系下形成了一个监管闭环。这种改变要求企业确保备案资料及留存备查资料的完整性,对企业财税人员的税法理解水平及企业实际业务完整合规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备案制下,实际上税务机关并未全方位审核税收优惠事项的内容,企业已经备案并申报享受的所得税优惠事项是否合规,其风险仍然留存在企业。笔者在向一户企业提供税务健康检查咨询时,发现在企业的一项股权转让资产损失的留存备查资料中,会计核算资料存在一定的逻辑错误。经访谈了解到,企业股权转让损失发生时点没有准确核算,后经审计团队通过调整分录的形式进行审计调整,并未完整体现在股权转让业务的会计核算中。鉴于相关事项尚未跨年,我们向企业提出建议,结合审计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更正,调整至准确的会计年度核算并以此作为资产损失税前列支的留存备查资料。
这样的案例还不少,笔者的感受是审批改备案这一变化,对企业“留存备查”的资料完整性、准确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些资料允许企业在接受税务检查时补充和调整,但类似于业务合同等问题,可能不允许企业重新签署或补充签署,就有可能带来较大的税收风险。
申报享受:“放管服”改革下的互信与权责
时间流转穿梭,自2017年度起,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再需要与税务机关进行除纳税申报以外的“互动”,相应的将优惠政策办理办法的方式分为“自行判定”“申报享受”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三个环节。这种变化充分体现了在新的行政管理模式下,随着税务部门大数据管理、科学管税水平的提升,以及社会整体税法遵从度的提高,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的互信程度也再提升。
减少备案环节在政策执行初期仍然会有一个过渡期,企业对相关政策的执行口径和力度仍会有不少的问题需要税务机关明确,短期内税务机关面对的咨询量会有所提升。但从长远分析,这样的业务模式会使税务机关解放更多的人力资源用于加大后续监管力度,特别是配合越来越先进的税务信息化风险识别手段,充足的人力资源力量将使税务机关在后续的税收优惠适用准确性监管过程中如虎添翼。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流程的变化,使企业充分享受便捷办税的同时承担了更大的责任。首先,“自行判定”要求企业办税人员或税务负责人具备足够的税收法规解读能力,充分理解本企业的业务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匹配程度。其次,“申报享受”要求企业办税人员或税务负责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类型及政策更新变化要有足够的关注度和把握能力,能够有效避免漏享税收优惠所带来的损失,同时要把控申报准确合规性,避免错误申报带来的后续税收风险。最后,“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要求企业办税人员能够准确地理解各项税收优惠对企业应有资料的具体要求,应至少关注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特别是公告执行初期,缺少了“备案”这一税务机关有效提示的环节,企业办税人员应在汇算清缴申报完成之前,将申报享受的各类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对照23号公告附件中关于企业留存备查资料清单的要求提前准备完毕,以备在实际接受检查时提供。
23号公告的出台,再次体现了新形势下税收管理的新变化——始于“放”,精于“服”,落于“管”。这样的税收管理变化,对于企业和税务机关的要求也逐渐趋同:精于业务,依法合规,明确权责。可以预期,随着“放管服”改革的全面深入,税务管理最终将达到高效办税、高度遵从的新高度。 (作者: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业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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