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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调整过渡期规定 需要关注的重点
来源:中国税务报 添加日期:2018年04月23日
4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件),将17%和11%税率各降低一个百分点。这是我国自1994年全面推行增值税以来对税率的一次重大调整,涉及行业多,调整范围广。从笔者了解的情况看,32号文件的过渡期规定很容易被纳税人忽视。那么,企业在实务中应该把握哪些关键点呢?
一是5月1日后取得发票如何抵扣。对纳税人而言,不同时点适用税率也是不同的。对于5月1日后取得发票的抵扣问题,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发票开具于5月1日前,适用的仍然是17%和11%税率。只要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都可按规定正常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发票开具于5月1日以后,则适用16%与10%的税率认证抵扣。
二是5月1日后17%和11%税率是否取消。在过渡期内,17%、11%税率仍然有适用的空间,不会立即取消。比如5月1日前开具的发票,如果在5月1日之后发生销货退回或者部分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以及销售折让,应该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重新开具蓝字发票,则要区别不同情况适用税率。如果属于开票有误,则重新开具发票仍适用纳税义务发生时的税率;如果属于销货退回重新发货,则要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适用税率。
三是无票收入补开发票如何适用税率。5月1日前已经按照17%或11%税率作了未开票收入申报,5月1日后补开发票的,应该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的适用税率开具。如某公司2018年4月发生了一笔应税收入,金额100元,税率17%,税额17元。由于无法取得对方开票信息,暂未开票,该公司在5月作了未开票收入的申报。2018年5月,客户提供了开票信息,因为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4月,且该公司已经按照17%税率申报了增值税,此时应按照17%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适用16%的税率。
四是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在过渡期,要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来适用税率。若随意适用税率,将承担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责任,风险极高。
需要提醒的是,以上分析,笔者根据业务场景作了一些假设,难免有不严谨之处。在税制改革过渡期,税收政策不确定性较大,建议纳税人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降低税法遵从风险。
(作者:海华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
一是5月1日后取得发票如何抵扣。对纳税人而言,不同时点适用税率也是不同的。对于5月1日后取得发票的抵扣问题,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发票开具于5月1日前,适用的仍然是17%和11%税率。只要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都可按规定正常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发票开具于5月1日以后,则适用16%与10%的税率认证抵扣。
二是5月1日后17%和11%税率是否取消。在过渡期内,17%、11%税率仍然有适用的空间,不会立即取消。比如5月1日前开具的发票,如果在5月1日之后发生销货退回或者部分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以及销售折让,应该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重新开具蓝字发票,则要区别不同情况适用税率。如果属于开票有误,则重新开具发票仍适用纳税义务发生时的税率;如果属于销货退回重新发货,则要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适用税率。
三是无票收入补开发票如何适用税率。5月1日前已经按照17%或11%税率作了未开票收入申报,5月1日后补开发票的,应该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的适用税率开具。如某公司2018年4月发生了一笔应税收入,金额100元,税率17%,税额17元。由于无法取得对方开票信息,暂未开票,该公司在5月作了未开票收入的申报。2018年5月,客户提供了开票信息,因为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4月,且该公司已经按照17%税率申报了增值税,此时应按照17%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适用16%的税率。
四是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在过渡期,要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来适用税率。若随意适用税率,将承担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责任,风险极高。
需要提醒的是,以上分析,笔者根据业务场景作了一些假设,难免有不严谨之处。在税制改革过渡期,税收政策不确定性较大,建议纳税人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降低税法遵从风险。
(作者:海华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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