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题
销售款可否以往来款形式转移?
添加日期:2018年07月04日
问题:网络平台公司在网上出售产品代收销售款,产品和发票由产品公司提供,一段时间转一次销售款,网络平台公司的代收款是否交增值税?销售款可否以往来款形式转移?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 (财税字[1994]26号)第五条规定,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据此,网络平台代销货物 ,凡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收取的手续费,应按“经纪代理”计缴增值税。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