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题
按100*80%还是70*80%加计扣除?
添加日期:2018年05月11日
问题:研发加计扣除,北京公司是受托方,南京公司是委托方,双方签订委托开发合同100万元,委托方实际为此项目支付70万元,请问1 受托方提供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是70万还是100万?2 委托方按100*80%还是70*80%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五)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据此,委托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按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70万元计算加计扣除(70*80%)并取得相关支出明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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