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题
少支付的20万元能否抵扣? 如何会计处理?
添加日期:2018年03月28日
问题:我公司购入一台新能源汽车,取得汽车4S店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发票注明价税合计金额为50万。该汽车享受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共计20万元,我公司实际向4S店支付的价款为30万元,少支付的20万元能否抵扣? 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据此,应按价税合计金额50万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7.26万元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42.7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7.26
贷:银行存款 30
:其他收益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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