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购买进口车将工具件和零部件单独报关进口可节税
来源:财会信报 添加日期:2012年12月14日
依照现行关税的有关规定,进口小轿车整车的税率相对较高,而进口零部件的税率则较低,对此,可采用的纳税筹划的做法是:消费者进口报关时,应将进口小轿车的工具件和零部件单独报关进口,进而达到减少车辆购置税的目的。
如某消费者,进口小轿车2辆自用,报关进口时,海关审定的计税价为450 000元/辆(含随同报关的工具件和零部件50 000元/辆)(关税率90%),海关课征关税405 000元/辆,海关代征消费税68 400元/辆,增值税156 978元/辆。 该进出口公司不进行纳税筹划,应纳的车辆购置税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450 000+405 000+68 400=923 400(元);
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自用数量×组成计税价格×税率=2×923 400×10%=184 680(元);
购置轿车实际支付款项=
(450 000+405 000+68 400+156 978)×2+184 680=2 345 436(元)。
如果该消费者进行纳税筹划,进口报关时,将每部车的工具件和零部件50 000元,单独报关进口,其纳税情况如下:依照现行关税的有关规定,进口小轿车整车的税率相对较高,而进口零部件的税率则较低,假若进口小轿车整车的税率为90%,进口零部件的税率为45%,则:
应纳关税税额=400 000×2×90%+50 000×2×45%=765 000(元);
少纳关税税额=405 000×2-765 000=45 00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400 000×2+765 000)×8%=12 5200(元);
少纳消费税税额=68 400×2-125 200=11 600(元);
国内增值税税额=[(400 000+50 000)×2+765 000+125 200]×17%=304 334(元);
少纳增值税税额=156 978×2-304 334=9 622(元)。
车辆购置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400 000×2+765 000+125 200= 1 690 200(元);
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1 690 200×10%=169 020(元);
少纳车辆购置税税额=184 680-169 020=15 660(元)。
购置两部轿车实际支付款=900 000+756 000+125 200+304 334+169 020=2 263 554(元);
相比节约税收=2 345 436-2 263 554=81 882(元)。
每一辆车税务部门已经核定了最低计税价,在汽车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时,按销售价格完税;如果销售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时,按最低计税价完税;如果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购车人可以选择车价加价外费用的支付方式,以节约车辆购置税。
除此之外,还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节税。由于目前汽车经销方式灵活多样,对购车一族,汽车经销商一般采用两种经销方式,一是经销商自己从厂家或上级经销商购进再卖给消费者,以自己名义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二是以收取手续费形式代理卖车,即由上级经销商直接开具机动车发票给消费者,本级经销商以收取代理费形式从事中介服务。由于车辆购置税目前征收以机动车发票上注明金额为计税依据,因此,两种不同购进方式对消费者缴纳车购税的影响较大,采用付手续费方式进行购车,将支付给本级经销商的报酬从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中剥离,从而消费者可少缴车购税,因此,购车一族应把握购进方式利润平衡点,多选择付手续费方式购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