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的会计处理
财税37号文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有何变化
来源:青岛国税 添加日期:2017年08月08日
财税37号文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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