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跨地区工程预缴0.2%企业所得税能否在公司注册地扣除
添加日期:2012年12月10日
问: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中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2008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问:从以上文件,并无特别说明建筑核定征收企业跨地区预缴0.2%所得税不能在总机构缴所得税时扣除预缴部分后缴纳。 1、如果预缴部分不能扣除,请出示具体文件文号。2、如果可以扣除,请说明在B类报表预缴所得税申报表中如何填列?2012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13、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A类2012版申报表中,新增第14行,专门用于建筑企业填列预缴的0.2%,但是2012版B类申报表中未有此行。
答: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建筑企业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构预缴。”和第四条“总机构直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的规定执行。项目部预缴的部分连同总机构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第12行“已预缴所得税额”。